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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市英贝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9 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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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龙处罚〔2026〕龙岗 105 号),深圳市英贝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G4MK39,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 1000 元。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深圳市英贝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商品宣传推广过程中发布违规广告,相关宣传内容不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深圳市英贝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

电商经营者线上宣传应当恪守真实合规底线,严禁使用虚假、误导性文案吸引消费者。违规发布广告将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按要求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