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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开展经营宣传 深圳市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9 17: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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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深市监华处罚〔2026〕龙华 113 号),深圳市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L2PER0T,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存在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 3000 元。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查,深圳市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推广过程中发布内容不实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相关规定。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深圳市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

各类市场主体投放线上、线下广告时,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构产品功效、数据、资质等信息制作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将被责令整改、消除影响,并处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还可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按规定完成罚款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