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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生产白酒标称 “北京” 误导消费者 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9 17: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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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京房市监处罚〔2026〕571 号),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95961752W,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因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6000 元。

经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当事人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京殿”牌北京二锅头酒,产品标签虽标注产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但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北京”字样,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酿造工艺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案白酒原料采购、基酒酿造、酒体勾调、成品灌装等全生产环节均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完成,北京地区未开展任何酿造、勾调、灌装作业。当事人辩称产品采用北京二锅头酿造技艺,并由酿造师驻场负责技术管控,但未能提交相关从业履历佐证材料;涉案产品仅按清香型白酒标准生产,当事人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工艺与北京二锅头传统酿造技艺一致,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与北京地域存在实质关联。综上,当事人在产地为河北保定的白酒产品名称中标注“北京”字样,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查实,当事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

当事人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酒类商品包装标注需真实客观,不得借地域名称虚构产地、工艺关联误导消费者;外地生产白酒不可随意使用 “北京” 等地域标识蹭品类知名度,此类误导性宣传将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