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公章骗取工商变更登记 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处罚〔2026〕958 号),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15708Y,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被依法处以罚款 20 万元。
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2025年5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吴海安向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撤销当事人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2025年5月7日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2025年5月7日,当事人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变更的登记事项为:1、住所由“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产业孵化中心3#科研办公楼213室”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一层南侧A147”,2、法定代表人由李树义变更为刘泽铃,3、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变更的备案事项为:1、董事由李树义、吴海安、陈凤英、周银巧、廖绮苹变更为刘泽铃、吴海安、陈凤英、周银巧、廖绮苹,2、新增财务负责人刘洋,3、新增经理刘泽铃,4、章程。当事人的企业变更档案显示其提交了相关登记(备案)材料。刘泽铃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向本局提交当事人的案涉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 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吴海安向本局提交了三份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案编号:25010806003055930、25010806003055644、25010806003055917),对上述变更登记(备案)档案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信息》(分别为检材一、检材二)中的两处“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印文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一、检材二上“顺峰饮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上“顺峰饮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对《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两处“吴海安”签名字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一、检材二上“吴海安”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吴海安”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对《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两处“陈凤英”签名字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一、检材二上“陈凤英”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陈凤英”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吴海安和陈凤英均表示未召开上述案涉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当事人2025年5月7日变更登记(备案)档案中的二人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表示并未实际召开上述案涉会议。
因此,当事人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5年5月7日变更登记(备案)。2025年11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7日变更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当事人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当事人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相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对应法条对当事人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须如实提交材料,严禁伪造公章、股东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已违规办结的登记事项还将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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