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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海宁一农产品加工厂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5 15:57:59
点击量:15

近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海市监处罚〔2026〕521 号),海宁市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因无证生产米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被依法查处。
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负责人为龙某某。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米粉未办理食品生产登记。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生产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粉。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米粉未办理食品生产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处罚如下:一,收违法所得266.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综上责令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改正,并决定对斜桥镇中晟农产品加工厂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6.5元:二,罚款人民币5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食品加工小作坊须依法办理生产登记手续,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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