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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调查 永康市樵夫工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4 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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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永人社罚决字 [2026] 第 000039 号),永康市樵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因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处以 2000 元罚款。

经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当事人永康市樵夫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机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事人永康市樵夫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各类用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如实提供用工台账、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监察调查。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前往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未缴将依法按日加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