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电池 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深市监光处罚〔2026〕公明 122 号),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3140Y,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因销售未取得强制性3C认证的电池,被处以罚款 35030.25 元。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售电池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未核验产品3C认证资质,违规对外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池,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5030.25元。
电池类产品纳入 3C 强制认证管理范畴,经营企业进货时必须核验产品有效认证证书,严禁采购、销售无 3C 认证产品。违规销售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货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完成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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