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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偷税 云南宝沃雷克经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3 16: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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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行政处罚文书昆税一稽罚〔2026〕62 号,云南宝沃雷克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0804029226)因偷税违法行为被处罚。

经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云南宝沃雷克经贸有限公司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由此造成少缴税款 111332.67 元,该行为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界定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关于修订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38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第2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当事人云南宝沃雷克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云南宝沃雷克经贸有限公司的少缴税款111,332.67元处0.6倍的罚款66,799.60元。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后,必须按期如实完成纳税申报;拒不申报造成税款流失构成偷税,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拒不配合、多次偷税等严重情形,罚款比例最高可达少缴税款的 5 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