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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义乌市际玉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23 16:11:50
点击量:4

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义市监处罚 [2026] 1936 号),义乌市际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因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罚款。
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义乌市际玉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义乌市际玉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的信息; 2.没收违法所得623.7元; 3.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各类商贸经营主体开展产品推广、线上线下宣传时,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构、夸大商品功效与信息误导消费者。实施虚假宣传不仅要撤除不实宣传内容,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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