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设施排放超标 成都中石化成仁燃油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对成都中石化成仁燃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2020058036,法定代表人赖某)作出行政处罚,成都中石化成仁燃油有限公司因三次油气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处罚款 20000 元。
经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查证,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成都中石化成仁燃油有限公司(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三次油气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达标)。
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当事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2026〕JJ5号),告知当事人(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单位)于2026年5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述称:1.2026年3月,我站发现三次油气回收设备存在频繁重启现象,并第一时间通知设备厂家上站检修。厂家维修后反馈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2.我站三次碳吸附设备系2022年第一批上线设备,存在技术局限性,无法查看历史排放记录及排放超标预警信息。此情况可向设备厂家核实确认;3.据机动车中心反馈,我站三次排放数据曾连续一个月出现预警,但我站未收到任何相关预警通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4.2026年4月7日,我站站长在机动车管理群中主动询问我站三次排放数据情况,当时收到的回复为“数据正常上传”;5.2026年4月8日现场抽检后,我站立即联系厂家上站维修,于4月12日完成全部维修工作,并向机动车中心报备。维修完成后,我站对三次设备进行了强制检测,检测数据已达标;6.我站一直合规经营,在本次超标事件发生前,我站三次油气回收排放一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7.我司始终将安全环保工作置于首位,致力于维系当地油品供应稳定,保障就业稳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综上,本次排放超标系设备故障导致,非我站主观故意,且我站已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完成整改,检测数据已达标。恳请贵局鉴于我站系初次违规、非主观故意、整改及时到位等情节,对我站本次排放超标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2026〕JJ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对当事人(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1.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1点意见,理由:当事人1(单位)应当落实三次油气处理装置日常运维、故障排查、常态监管,虽联系厂家检修,但仅以厂家反馈正常运行即疏于后续复核、校验,未主动开展设备运行工况自查、排放数据自行检测;2.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2点意见,理由:当事人(单位)三次油气处理装置技术局限性属于选型、采购及运维管理的已知风险,不能因此免除日常管理责任;3. 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3点意见,理由:预警推送系监管辅助手段,不能替代你(单位)自身日常巡检责任;4.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4点意见,理由:线上信息反馈为“数据正常上传”,不等同于现场实地核查、设备工况核验及排放达标确认;5.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5点意见,理由:当事人(单位)事后及时整改、检测达标属于违法行为补救措施,不改变本案已存在的违法事实定性,整改情节属实,在本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已予以考量;6.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6点意见,理由:在本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已对当事人(单位)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予以考量;7.不采纳当事人(单位)第7点意见,理由:当事人(单位)履行保供应、保就业等社会责任,与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行不悖,不能以承担社会经营责任为由,规避环保法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裁量,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现对当事人成都中石化成仁燃油有限公司(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持《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载明的与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做过联调的银行完成缴款。当事人(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可向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油站点负有油气回收设施日常管护主体责任,设施故障、设备老旧、监管预警滞后不能作为违法免责事由,需常态化巡检自测,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达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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