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少列收入偷税 云南聚龙农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处罚文书昆税三稽罚〔2026〕32 号,云南聚龙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J3QTJ30)因偷税被处以罚款 171487.49 元,并被责令整改涉税违法行为。
经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云南聚龙农业有限公司存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造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少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2024年第1号)代码501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云南聚龙农业有限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即171,487.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云南聚龙农业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农业企业同样需规范账务与纳税申报,隐匿经营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主动配合稽查、足额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若多次偷税、拒不配合,将处以更高倍数罚款,涉案金额达到标准的,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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