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粪污处置疏于监管私设暗管排污 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D,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因通过预埋隐蔽管道以逃避监管方式外排养殖粪污,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0 万元。
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查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5年11月16日-18日对当事人(单位)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24日进行了补充调查,发现当事人(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单位)果园排水沟底部有一用泥土覆盖的管道,现场已无排水,但排水沟内有少许排污痕迹(果园排水沟内残存有少许黑色污水)。现场工人将埋入泥土中的管道挖出,发现该管道与果园灌溉管道相连,中间连接有阀门,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灌溉管道与果园排水沟底部管道连接处均用泥土覆盖。现场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邛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下游排水沟积水处及下游排水沟汇入胥坝沟前积水处进行了采样监测,并现场接收了文君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发现粪污外排处所采集的水样。
经核实,当事人(单位)万头商品猪养殖基地养殖粪污日常处理工作由邛崃市农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果园中管网铺设也是由合作社铺设,16日凌晨造成粪污通过粪污灌溉管道外排是由于合作社工人打开抽粪开关所致。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邛崃监测站监测报告(邛崃监字(2025)调查监测第031号),监测结果:田间沟积水化学需氧量992mg/L,总磷57.8mg/L,氨氮49.5mg/L;田间沟汇入胥坝沟前化学需氧量577mg/L,总磷45.2mg/L,氨氮50.9mg/L。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邛崃监测站出具的文君街道外来样监测数据表显示来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1.7*103mg/L,总磷160mg/L,氨氮92.4mg/L。〕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违法事实;2.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24日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违法事实、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整改情况(已整改)及两年内受到环境处罚情况(0次);3.2025年11月20日调取的营业执照证明了违法主体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4.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1月2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明了违法事实;5.2025年12月2日,邛崃市农兴种植专业合作社递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了该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6.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的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邛崃监测站监测报告(邛崃监字(2025)调查监测第031号),证明了违法事实;7.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的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邛崃监测站出具的文君街道外来样监测数据表,证明了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单位)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1日向当事人(单位)送达《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2025〕QL52号),告知当事人(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于2026年4月3日提出了听证申请。2026年4月2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成环罚听通字〔2026〕QL1号),决定于2026年4月29日组织公开听证。2026年4月2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公开听证。会上,当事人(单位)称:当事人(单位)将相应的排污工作承包给专业合作社,签订了粪污处理及果园灌溉服务协议,在协议中也明确了由合作社造成的环保责任由其承担,与当事人(单位)无关。2025年11月16日凌晨,农兴合作社工人因误操作造成少许粪污流入附近沟渠的事情,当事人(单位)经理廖利辉到现场后才知晓,此次事件合作社也自愿承担责任,当事人(单位)作为处罚对象不适当,拟作出10万处罚不恰当;整个调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2025〕QL52号)及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及附件;《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成环罚听通字〔2026〕QL1号)及送达回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成环罚听字〔2026〕QL0429001号)等为证。
经对当事人(单位)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组织集体讨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当事人(单位)系万头商品猪养殖项目的生产经营主体、污染物产生主体,依法负有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虽与邛崃市农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粪污处理及果园灌溉服务协议,但该协议仅为民事委托服务关系,仅约束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能转移、免除排污单位法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损害担责”原则、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治理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本案中,养殖粪污直接由当事人(单位)蓄粪池抽至当事人(单位)自有果园进行消纳,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单位)生产经营直接关联,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主体适格。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单位)提出“系合作社操作失误、应处罚合作社”的申辩理由,本质是将民事合同约定对抗法定行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粪污转运台账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单位)存在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于处罚幅度,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拟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裁量适当。在调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据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对当事人(单位)邛崃市鞍桥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畜禽养殖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粪污资源化处置,不能甩手免责,需常态化管控配套管网、日常巡查运维,外包合同不能作为违法排污的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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