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 成都轻羽整体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

近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对成都轻羽整体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H,法定代表人杨谋)作出行政处罚,企业因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违规开展喷漆涉气生产,被处以罚款 29500 元。
经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查证,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于2025年12月9日对当事人(单位)成都轻羽整体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2025年11月28日零时,成都市启动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成生委办〔2025〕165号),截止至2025年12月6日解除预警。2025年12月8日接四川邛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成都琢悦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措施违规生产(附四川邛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周莉2025年11月28日18:39:24至18:41:34拍摄的视频)。2025年12月9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成都琢悦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单位)未生产,查询当事人(单位)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黄色预警管控措施为:生产减排措施:重污染应急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运输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成都琢悦门业有限公司后勤人员付玲现场指认:视频内第三个喷漆房和打磨房是当事人(单位)在使用。成都轻羽整体家具责任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孙东宇现场承认在已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下仍安排工人生产作业。
当事人(单位)成都轻羽整体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
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于2026年4月22日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2025〕QL61号),告知当事人(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单位)于2026年4月22日向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书面提交了免除处罚申请,述称:1.主观上不属于责任主体且无违法故意。申辩人在收尾期间木工作业已基本停止生产,油漆喷涂设施设备产权也与申辩人无关,相关责任人也不属于轻羽公司员工,虽然加工产品是轻羽公司产品,本质上属于一种委托代加工关系,期间孙东宇及园区内其他合作方油漆喷涂作业是基于八度木业(即成都琢悦门业)周总已与经开区管委会协商同意收尾至12月底的信赖,主观上并无违反环保规定的故意。2.客观上属于收尾性质的生产。申辩人自2025年10月以后的生产活动,均系为完成既有订单的收尾工作,并非新增生产项目。木工车间的生产已基本接近尾声,很少进行大规模生产,生产工作基本接近于停止。3.后段油漆加工系孙东宇个人承包。后段油漆打磨喷涂工作系由孙东宇个人承包,相关工人由孙东宇自行招募和管理,轻羽公司仅按加工量支付加工费,对该环节的生产安排并无直接管理和控制能力。4.经营困难,从轻处罚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申辩人目前经营举步维艰,拖欠工人工资、加工费及供应商货款,大量尾款未收回,若再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将导致企业难以维持,不利于妥善解决拖欠的各项费用和工资问题。5.积极整改态度。申辩人由于统八度木业合作期间损失巨大,持续亏损并无力继续经营生产加工,且当事人已经借款组织资金,妥善处理完所有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于2025年12月底妥善安置完员工后,完全终止相关生产制造业务。
经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复核:1.对当事人提出的第1点意见,不予采纳。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喷涂设施、设备与厂房,系通过与成都琢悦门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方式来取得并投入使用,责任主体仍为轻羽公司;孙东宇在已收到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明确知晓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该停止涉气工序生产的情形下,仍安排工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构成了主观故意。
2.对当事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不予采纳。该公司未新增生产项目与本案无关。3.对当事人提出的第3点意见,不予采纳。该公司虽称喷漆作业承包给孙东宇个人,但孙东宇工资仍由轻羽公司进行发放(支付加工费),其安排喷涂油漆的产品也是轻羽公司产品,产品最终受益人也为轻羽公司,故责任主体仍为轻羽公司。4.对当事人提出的第4点意见,不予采纳。该公司经营困难、尾款未收回等情况的陈述,非法定不予、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5.对当事人提出的第5点意见,部分采纳。该公司整改情况为搬迁关闭厂房,已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采纳相对应的修正裁量因子,予以采纳;但借款处理工人工资与货款的情况,非法定不予、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单位)送达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2026〕QL61号)和《送达回证》、2026年4月22日你(单位)书面提交的《免于(从轻)行政处罚申辩书》、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陈述申辩(听证)复核表》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现对当事人(单位)成都轻羽整体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2.95万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元整)人民币。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凭本决定书到邛崃市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待缴款通知书出具后缴至邛崃市财政局账户。地址:成都市邛崃市凤凰大道5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是法定管控义务,企业不得以工序外包、订单收尾、经营困难规避停产要求,生产外包不转移环保主体责任,违规排污拒不落实应急管控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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