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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犯涉税违法行为 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04 14: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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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一则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文书号:昆税一稽罚〔2026〕56号),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7MCP54)因存在虚开发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偷税两项涉税违法行为,且属于五年内二次偷税的从重违法情形,被依法处以罚款合计430840.73元,并被责令限期整改全部涉税违法行为。

经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两项典型涉税违法事实。其一,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涉案虚开金额高达3097345.11元。虽企业已于2024年5月16日主动完成涉案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主动纠正部分违法行为,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已然成立。其二,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且属于五年内二次偷税的严重违法情形。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早在2023年2月就曾因偷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罚,2026年再次被查实同类偷税问题,依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应予从重处罚的范畴。

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27项违法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3档裁量标准“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具体罚款标准:10万元-30万元。”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097,345.11元,且于2024年5月16日自行将上述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38项违法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第3档裁量标准“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单位已于2023年2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检查过,且因“偷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次立案检查时间为2026年1月5日,鉴于当事人单位在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偷税”行为,对当事人单位本次“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30,840.73元。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税务部门结合案件事实、裁量标准及企业整改情况,依法作出分段处罚裁定。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内容如下:决定对当事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本次涉税违法行为处以430,840.73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当事人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15内改正虚开发票及“偷税”的违法行为。

各类市场主体,务必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合规取得发票,摒弃侥幸心理,对于屡教不改、多次涉税违法的主体,将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