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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未成年人店内饮酒引发后续侵害案件 北京玫瑰炙香餐饮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04 14: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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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房市监处罚〔2026〕551号),北京玫瑰炙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EFB4197Q)因未有效制止未成年人在店内饮酒,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京房检未行公建【2026】2号)称,现查明:“2025年12月10日晚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大街28号院熙悦天街6层玫瑰花园自助餐厅,王某某带张某某(女,13岁)在该餐厅就餐并饮酒,后王将张带回暂住地实施性侵害。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潇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线索,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达经营场所门头牌匾名称为“玫瑰花园”的地方进行检查,其营业执照名称为:北京玫瑰炙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MAEFB4197Q,为自助餐厅,主营烧烤。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1111053830825,有效期至2030年6月24日,经营场所面积为777.51平方米。当事人北京玫瑰炙香餐饮公司自助酒水区存放酒的橱柜上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饮酒”标志。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当事人2025年12月10日晚经营场所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自助酒水区拿了4瓶啤酒放在未成年人张某某等4人就餐的桌子上;正面监控视频从第9分08秒开始、侧面监控视频从5分40秒开始,显示未成年人张某某在喝酒,且该店工作人员未进行有效劝阻。房山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7日对王某某做的讯问笔录,显示未成年人张某某喝了一杯啤酒。从公安机关恢复的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手机数据中查看到,未成年人张某某与胡某某以及另一好友的聊天记录中谈论到,其在“玫瑰花园喝酒,喝的头疼”,并且发送了自己喝酒的片段。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北京玫瑰炙香餐饮公司是自助餐厅,每人收费99元,如果是团购,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故此次张某某等4人就餐所需酒水产生的费用无法计算,所以也就无法计算当事人北京玫瑰炙香餐饮公司销售酒水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北京玫瑰炙香餐饮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酒类饮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据此,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北京玫瑰炙香餐饮公司作出处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餐饮经营主体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前沿关口,不得以张贴警示标识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