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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照明产品 深圳市灯之源照明有限公司被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03 14:56:02
点击量:9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文号:深市监罗处罚〔2026〕黄贝 78 号)。深圳市灯之源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6PK2A,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因产品质量违法被处罚。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查证,深圳市灯之源照明有限公司在售照明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标识不合规问题,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深圳市灯之源照明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罚款 2240.7 元,没收违法所得 155.2 元。
商户进货需核验产品质量与标识信息,杜绝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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