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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多列支出偷税 孟连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01 17: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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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文号:普税三稽罚〔2026〕6 号)。孟连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6K3N806E)因虚开发票、在账簿多列支出进行偷税,被处以127.49 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正式作出。

经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孟连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1份,价税合计12,936,751.00元,用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2021年度虚假申报,造成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3,455.12元、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456,368.26 元,共计2,549,823.38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项违法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四档裁量标准“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30万元-50万元”、第38项违法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第一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孟连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偷税比例25%、2022年偷税比例75.67%。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孟连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少缴定性“偷税”的企业所得税2,549,823.38元(2021年度93,455.12元、2022年年度2,456,368.26 元),处50%罚款即1,274,911.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孟连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

依法纳税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虚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各企业应严守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发票管理与财务核算,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