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视之窗
首页

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6-01 17:37:23
点击量:12

近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文书号:晋农〔农药〕罚〔2026〕2 号)。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NHP8U69,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劣质农药,被依法查处,处罚决定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

经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查证,2026年2月3日,接到昆明市晋宁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线索后,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查检,发现在当事人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限制使用农药24%灭多威可溶液剂29箱零26瓶,合计664瓶,规格400毫升/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756,生产厂家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大光明万灵”牌生产日期2024年5月24日,“杜邦万灵”牌生产日期2022年7月26日。当场制作了现场查检笔录,对现场及农药产品进行了拍照。经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6年2月3日,经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对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同日经复查,整改完成。2026年2月6日、2月12日、4月22日、5月9日、5月1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农药经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书证,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2026年3月9日,收到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协查灭多威农药有关情况的函的回复》。2026年3月18日,昆明晋宁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昆晋价认〔2026〕25号),认定了涉案的24%灭多威可溶液剂664瓶货值金额。2026年3月24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执法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云南昆明)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2026年5月16日由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销毁了576瓶过期的灭多威农药产品。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调查当中,同步进行了录音录像。目前,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经查: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南门李官村客厅南侧。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证明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限制使用农药24%灭多威可溶液剂29箱零26瓶,22瓶/箱,规格400毫升/瓶,合计664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756,登记证持有人: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现场查获的灭多威农药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与其他农药整齐堆放在一起,属于待售产品,处于经营状态。经询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人员,称664瓶24%灭多威可溶液剂是从种植基地拉来的,要进行销毁处理,但未提供什么基地、联系人、什么时间等具体内容,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限制使用农药灭多威的来源和去向。经昆明市晋宁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昆晋价认[2026]25号),664瓶24%灭多威可溶液剂的货值金额为17961元。依据2011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灭多威不得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依据2017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灭多威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并且该农药标签上已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灭多威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其中,当事人经营的杜邦万灵24%灭多威可溶液剂576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质量保证期为二年,查获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劣质农药的认定意见书,24%灭多威可溶液剂576瓶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昆明市晋宁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昆明市晋宁区农药经营门店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经营人员身份证和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份,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被询问人员身份及农药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3份,涉案农药产品图片打印件3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打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涉案农药的地点、数量,农药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及涉案农药标签标注“限制使用”字样;证据四: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4%灭多威可溶液剂”农药产品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576瓶来多威为劣质农药;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2份、经营人员询问笔录3份,证明《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经营场所存在限制使用农药及数量;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和第2567号打印件各1份,证明灭多威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证据七:2016年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录》和2024年版《禁限用农药名录》粘贴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灭多威为限制使用农药;证据八:二维码扫码截图打印件2份、登记信息和标签内容查询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查询内容与标签内容一致;证据九: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协查灭多威农药有关情况的函》及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对《关于请求协查灭多威农药有关情况的函》的回复1份,证明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于2022年和2024年生产过24%灭多威可溶液剂,并销售给富民县的昆明市佳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官渡区的昆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证据十:昆明市呈贡区农业农村局灭多威价格询价回函和昆明市官渡区农业农村局灭多威价格询价回函各1份,证明24%灭多威可溶液剂销售价格情况;证据十一:昆明市晋宁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昆晋价认[2026]25号)1份,证明664瓶24%灭多威可溶液剂的货值金额为17961元。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以及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2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据此,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云南花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剩余 24% 灭多威可溶液剂 88 瓶,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罚款,共计 89805 元。

农药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同时做好产品效期管理,杜绝销售劣质农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