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代理问题商标 北京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文号:京市监处罚〔2026〕184 号)。北京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2M6R58U,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因代理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予以处罚。
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2025年1月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接受宋**的委托,以宋**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291090*),申请类别33,宋**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全部款项1380元(含受理商标注册费)。后宋**又直接通过微信委托当事人申请了以下商标,分别是: 1.2025年8月2日,申请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686862*),申请类别32,该商标后不予受理,就于2025年9月8日改申请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749252*),申请类别32; 2.2025年8月20日,申请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716514*),申请类别9,该商标后不予受理,就于2025年9月17日改申请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765982*),申请类别7; 3.2025年9月1日申请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737194*),申请类别40; 4.2025年9月17日申请商标“红船1921”(申请号为8765590*),申请类别35。 以上四次商标申请仅是通过微信直接委托当事人申请,没有再签订合同,每次商标申请收费400元(含受理商标注册费),四个商标共计1600元(含受理商标注册费),共收取商标代理费2980元(含受理商标注册费)。由于以上7件申请中有2件商标局没有受理,没有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故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纳了5件受理商标注册费共1350元(每件270元)。
综上,当事人受商标申请人委托实际收取商标代理费2980元,违法所得为163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当事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理由为:“1921”和“红船”分别是党的一大召开的年份和地点,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同时也是当事人公司北京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这七个商标代理过程中审查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据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条款,责令北京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处罚:给予警告,罚款 3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1630 元。
商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代理存在不良影响、违规使用的商标申请,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商标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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