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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标珠宝 北京启创世纪珠宝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5-29 16: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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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6〕3223 号)。北京启创世纪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C33BYJXX,法定代表人王某)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依法查处。

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自2024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当事人北京启创世纪珠宝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1号楼1层(01)内1F-05的经营场所正在销售形似梵克雅宝四叶草形状足金项链1件(克重:6.29,总工费:755)、形似梵克雅宝四叶草形状足金手链1件(克重:11.21,总工费:1345)、形似香奈儿双C形状足金耳饰1件(克重:1.75,总工费:210)、形似香奈儿双C形状足金耳饰1件(克重:1.65,总工费:198)、形似香奈儿双C形状足金耳饰1件(克重:3.01,总工费:361),2026年3月19日,经梵克雅宝、香奈儿商标代理机构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提供出库单并陈述上述涉事商品由深圳市罗湖区鑫信达珠宝商行生产并销售,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复函,称“因无法联系到该商行,暂无法确认涉事商品是否由其生产并销售给北京启创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的真实性,无法证明上述涉事商品是当事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2026年3月19日金价为1438元/克,至2026年3月19日未售出上述涉事商品。期间,货值金额共计37251.58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对应法条,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北京启创世纪珠宝有限公司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 30000 元的处罚。

经营主体进货时务必核验商品资质与合法来源,自觉尊重知识产权,杜绝销售侵权商品,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