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配制化妆品 昆明市五华区颜康美容院被处罚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63 号),昆明市五华区颜康美容院(注册号:530102601375712)因违规经营化妆品,受到相应处罚。
经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昆明市五华区颜康美容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相关管理规定。
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昆明市五华区颜康美容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化妆品经营主体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配制化妆品,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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