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 深圳市绿景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广告违法案件,深圳市绿景天盛实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罚款。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证,深圳市绿景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证,当事人深圳市绿景天盛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深市监南处罚〔2026〕沙河 47 号),责令当事人深圳市绿景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不良影响,罚款 62657.85 元。
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广告宣传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保证内容真实、合法,严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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