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视之窗
首页

售卖无3C认证迷你主机! 深圳世纪京深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5-27 17:25:33
点击量:16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处一起产品认证违法案件,深圳世纪京深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未取得 3C 认证的迷你主机,被依法处以罚款。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深圳世纪京深科技有限公司在售的迷你主机未按规定取得 3C 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认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龙处罚〔2026〕坂田 190 号),责令当事人深圳世纪京深科技有限公司整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罚款 8657 元。

3C 认证是保障电器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务必严格查验产品认证资质,严禁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