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视之窗
首页

宣传行为违反广告相关规定! 北京依露得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5-27 15:54:17
点击量:18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依露得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因相关宣传行为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

经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北京依露得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网站www.glory-way.com发布的信息为特殊用途医疗器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七、广告的非强制性,是指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应当予以展示、标示、告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为具有强制性,不适用《广告法》:(四)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实物或者图片、视频等形式对商品或者商品的最小包装、说明书、标签、安装(使用)教程进行展示的;”可认定当事人行为不属于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且宣传内容不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不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北京依露得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第二十一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第三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公布)第二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公布)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公布)第二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市监处罚〔2026〕1028 号),责令当事人北京依露得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罚款 4400 元。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线上宣传推广时,必须严格遵守广告、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宣传内容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