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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北京禧隆佳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5-26 16:41:44
点击量:16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禧隆佳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当事人北京禧隆佳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北京禧隆佳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案产品如下:品牌型号:欧倍TDT903Z,号牌号码:LZ2010,车架号:202822212581528,共购进1辆,无合格证明,购买价格为1110元,尚未进行销售,计划销售价格为12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
北京禧隆佳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公布)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公布)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6〕490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没收涉案非法财物,罚款1200元。根据处罚要求,当事人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决定书载明的方式足额履行处罚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置。
电动自行车直接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销售商户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坚决杜绝采购、销售无合格证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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