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代理注册烈士及领导人近似姓名商标 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76 号),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违规代理商标注册业务,被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当事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起接受贵州省仁怀市玖赐名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通过当事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上开设的账户申请系统,分别于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10日、2025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上申请“ 王泽东 ”第83358473号、第83381753号和第83860630号注册商标的申请。 又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网上系统开设账户,自己设置密码,工作日可以随时登录。网上申请前,当事人工作人员会提前把关相关材料,确认合格后,在网上电子提交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申请商标注册。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注册申请“ 王泽东 ” 第83358473号、第83381753号和第83860630号商标,共收取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玖赐名酒业销售有限公司1050元费用。 当事人受委托于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10日、2025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上申请“ 王泽东 ”第83358473号、第83381753号和第83860630号注册申请的商标。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驳回。 再查,当事人提交的网上后台管理系统订单基础信息打印件显示刘希景与当事人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是付延滨,刘希景只是按付延滨的要求,帮当事人公司处理网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经查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王泽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另,该标志整体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条款。结合案件事实及裁量标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30000元。
商标注册及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将英雄烈士姓名、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及近似标识用于商标注册,相关经营主体应严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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