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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搬迁未补办许可手续!绍兴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
来源:众视之窗
所属栏目: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6-05-20 15:43:47
点击量:20

近日,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新市监处罚〔2026〕72号),绍兴市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据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涉事企业为绍兴市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经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2026年2月27日绍兴市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2026年3月3日绍兴市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房搬迁,搬迁后绍兴市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其未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即开展工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绍兴市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市场监督营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鸿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生产的212箱工业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元整(¥2538.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地址、生产工艺、生产场地等生产条件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向许可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未经审核擅自投产,规避许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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